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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酒后滋事,恶意挑衅,我一忍再忍,真不是恶意打伤对方,感谢检察官能从实际出发,主持正义,给了我一个公正的说法”。近日,绛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依法保障无罪的人不被追诉,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被害人醉酒挑衅他人,社会大众普遍反感,甚至厌恶,如果仅仅因为嫌疑人的临时过激行为就定罪入刑,违背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不利于社会关系的修复,也不符合《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的司法精神。”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语重心长地释法道。
【案情回顾】
2023年1月7日22时许,嫌疑人张某某在绛县某小区楼下车内等候其女儿下楼一同前往医院就医。被害人王某某酒后回家时,无故辱骂张某某,二人遂发生争吵。后王某某用携带装有物品的塑料袋砸向张某某头部,并将张某某从车内拉出,再次用脚将张某踢倒在地。该张起身后,用拳头击打王某某的面部,致王某鼻骨骨折,经鉴定,其损伤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张某某及时支付了王某某的医药费,王某某已出具谅解书。
【办案过程】
案件移送绛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通过引导侦查证实被害人过错在先、责任较大。另一方面,邀请听证员、群众代表、律师以及办案民警全程参加听证会,听证人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法定不起诉意见。
听证代表纷纷表示,检察机关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处理此类案件,切实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彰显了检察机关捍卫法治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决心!
【案件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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