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通知法律援助中心为孙某指派了辩护人,通过走访家庭、村委会等地,对孙某开展了社会调查,认为孙某的行为虽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但考虑到其是在校学生,系初犯、偶犯,案发后将犯罪所得退还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教育、感化、挽救”的未成年人刑事方针,绛县人民检察院经过不公开听证后,于2022年9月27日决定对孙某作附条件不起诉并设定了10个月的考察期,对其父母也开展了家庭教育指导,发出了《督促监护令》。
在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内,绛县人民检察院未检干警与家长、村委、法律援助律师联合对孙某进行帮教。通过参加公益活动,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通过加强亲职教育,修复其与家人的关系;通过谈心谈话,帮助其修正自我;通过法治宣讲,使其学法、懂法、知法、守法。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满后,鉴于孙某的良好表现,绛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举行不起诉宣告训诫会。
在宣告训诫会上,承办检察官依次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和《训诫词》,阐明了审查查明的案件事实,指明孙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告诫其经过此案要吸取教训,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金钱观,好好读书,回报父母和社会。侦查人员、辩护人及法定代理人也从法、理、情三个层面真情劝诫,孙某表示要吸取教训、痛改前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