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值班检察官登陆警综平台逐一核查轻伤案件办理情况,发现该案涉及罪与非罪问题,经分管领导批准后,主动提前介入,联系办案部门调取侦查卷宗。
经过询问承办民警、涉案人员、实地走访了解到,该宋患有精神病,曾经长期被亲生父母“关押”在村里废弃的水塔里,后被当地派出所民警“解救”出来。在政府的帮助下,该宋经过治疗精神状态逐渐稳定,可以与人正常相处,但如果受到刺激后仍会精神失控。2012年市级媒体对此也有过报道。
考虑到宋某某目前父母双亡、孤身一人,还长期服药控制病情。承办检察官主动联系民政、乡镇部门,为宋某某落实好“五保”扶贫政策,鼓励宋某某可以从事一些力所能及的轻体力劳动。联系派出所民警,建议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多关注宋某某的生活,引导周围居民多关心、多照顾宋某某。此外,承办检察官也将尽力为宋某某提供帮助。
最后,检警双方就本案的罪与非罪达成共识,认为该案由被害人寻衅滋事引发,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不能简单的“唯结果论”,宋某某没有伤害的主观故意,其殴打行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伤害行为,宋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