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检察要闻     |     检务公开     |     图说检察     |     通知通告     |     理论研讨     |     以案说法     |     检察视频

 
当前位置:首页>>以案说法
能动履职纾民困,检警协作续温情----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专项活动(三)
时间:2023-07-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前有2012年公安民警解救水塔里生活了1300多天的‘精神病患者’小宋,民政、乡镇联动帮助治疗。今有检察官依法履职,传递司法为民情怀。归根结底,还是共产党领导的好!”近日,当地老百姓对一起故意伤害案的处理交口称赞。





【案情回顾】




被害人程某某酒后与其邻居发生争执,犯罪嫌疑人宋某某正好路过,在劝阻双方时,程某某借机对宋某某进行推搡和辱骂,并试图使用空酒瓶击打宋某某。后宋某某受刺激将程某某手中空酒瓶夺走,并将其摁倒在地踢打,致程某某轻伤。






【检察履职】






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值班检察官登陆警综平台逐一核查轻伤案件办理情况,发现该案涉及罪与非罪问题,经分管领导批准后,主动提前介入,联系办案部门调取侦查卷宗。









经过询问承办民警、涉案人员、实地走访了解到,该宋患有精神病,曾经长期被亲生父母“关押”在村里废弃的水塔里,后被当地派出所民警“解救”出来。在政府的帮助下,该宋经过治疗精神状态逐渐稳定,可以与人正常相处,但如果受到刺激后仍会精神失控。2012年市级媒体对此也有过报道。







考虑到宋某某目前父母双亡、孤身一人,还长期服药控制病情。承办检察官主动联系民政、乡镇部门,为宋某某落实好“五保”扶贫政策,鼓励宋某某可以从事一些力所能及的轻体力劳动。联系派出所民警,建议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多关注宋某某的生活,引导周围居民多关心、多照顾宋某某。此外,承办检察官也将尽力为宋某某提供帮助。


最后,检警双方就本案的罪与非罪达成共识,认为该案由被害人寻衅滋事引发,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不能简单的“唯结果论”,宋某某没有伤害的主观故意,其殴打行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伤害行为,宋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案件延申】





“办案止于至善,不能就案办案,要让社会多一分稳定,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绛县人民检察院全体检察人的追求,也是绛县人民检察院坚持司法为民的真实写照。下一步,绛县人民检察院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积极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依法能动履职,用心用情办好群众身边的“小案”,真正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检务公开-领导介绍
检务公开-本院概况
检务公开-机构职能
检务公开-检务指南
检务公开-法律法规
  通知公告
·绛县人民检察院“益心为公...
·绛县人民检察院关于打击整...
·【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
·参加疫情防控党员名单
·绛县人民检察院党员名单
·【会议通知】
·绛县人民检察院 关于进一步...
·绛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部...
  微观检察
腾讯微博
微信公众号
微博二维码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正义网    |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版权所有:山西省绛县人民检察院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