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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提醒||不知对方未满14周岁? 依然构成强奸罪
时间:2022-06-0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我知道和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是犯罪,但我和对方见面的时候她说自己是17岁的高中生”面对侦查机关的问话,张某某辩解道。绛县人民检察院、绛县公安局侦查监督与配合协作办公室派驻员额检察官第一时间介入侦查,经参与提审、阅卷后,认为张某某辩解不能成立,其行为已涉嫌强奸罪,建议侦查机关立案侦查。  

  【案情回顾】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男,24岁,务工;被害人小兰(化名),女,13岁,初二学生。 

  2022年3月份,张某某与小兰通过网络交友平台结识。4月4日,张某某驾车前往小兰所在的县城,后在该县城某酒店与小兰发生性关系。当晚,张某某将小兰带至绛县某酒店,再次与小兰发生性关系。 

  【检察机关履职】    

  主动介入。被害人父母报案后,侦查监督与配合协作办公室第一时间介入侦查,针对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和对《性侵意见》第19条规定的不同认识,派驻检察官从刑事政策、立法目的、价值判断出发,结合指导案例、域外刑法规定明确了奸淫“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主观明知的内涵和证明标准。经过阅卷,建议侦查机关及时收集、固定张某某可能或应当知道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相关证据。 

  立案监督。检察机关认为,张某某与小兰通过网络平台认识,虽然小兰告知其系高中生,但结合小兰因无身份证被两家酒店拒绝办理入住以及小兰日常生活当中的行为举止等信息,作为一个已满18周岁、具有正常认知判断能力的成年人,只要稍加判断,完全可能断定小兰是未成年人,故张某某的行为已涉嫌强奸罪,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绛县公安局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侦查。目前,绛县人民检察院已依法批准逮捕张某某。 

  【检察官提醒】   

  根据法律规定,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即使幼女自愿,也构成强奸罪。实践中,虽然有人辩解其不明知对方是幼女,司法解释也有例外规定。但检察官在此提醒大家,只有在客观上当事人已经足够谨慎注意,也没有充足理由证明当事人根本不可能判断出对方是幼女的极其特殊的例外情形,原则上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被害人是幼女。对于那些根本不考虑被害人是否是幼女,而甘冒风险对被害人进行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司法机关将坚持零容忍的态度,依法追诉、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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