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萍萍在郫都区安靖镇上班,她就近租住了一套房间。2017年5月17日晚,李萍萍和朋友马飞在马家庄一个网吧上网时,邹丽丽带着老公吴勇到网吧找到了马飞,在马飞的提议下,四人一起去李萍萍家。一进门,邹丽丽就看见了李萍萍放在桌上的自制吸食冰毒工具。邹丽丽从自已包内拿出一包冰毒,用桌上的工具开始吸食冰毒,吴勇、李萍萍、马飞也加入其中。这时,李萍萍突然收到朋友刘浩的一条微信:
刘浩:曾四姐,你那还有东西没?给我分一百的。
李萍萍的身上已经没有了毒品,她想邹丽丽身上应该有“东西”。出于好心,她回复了刘浩。
李萍萍:我没有,但是有个朋友正在我家里吸毒,她有,我只有帮你问哈,看她愿不愿意给你分一点出来。
李萍萍:邹丽丽,我一个朋友想要一点冰毒,你能不能分一百元钱的给他?
邹丽丽:嗯,我也只有这么多,我还要溜呢?
李萍萍劝说:哎呀,反正我们身上都没有钱,还不如分点给他还能换一百块用用。
邹丽丽:那好嘛。
邹丽丽同意后,李萍萍就给刘浩发微信让他到楼下来拿。一会儿刘浩便带着一名男性过来了,李萍萍把冰毒直接给了刘浩带来的那名男性朋友,收了一百元。回家后李萍萍就直接把钱给了邹丽丽,自己分文不取。四人闲聊一番后,邹丽丽和吴勇准备离开,刚出门便被接到群众举报,被埋伏在外的民警挡获。刚开始李萍萍只承认其容留吸毒,并不认为自己有贩卖毒品的行为,她认为只是帮别人介绍,自己并没有从中得到一分钱,通过民警对其解释说明后方才追悔莫及。
最终,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对李萍萍依法提起公诉,数罪并罚,李萍萍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本案中李萍萍明知刘浩向其购买毒品,在自己手上没有毒品的情况下,劝说邹丽丽将毒品贩卖,促成双方交易,所以应认定为与邹丽丽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看似出于“好心”,并未从中谋取任何利益,但是其行为却已触犯了法律的底线。
那么如何认定贩卖毒品案中的共同犯罪呢?在贩卖毒品案件中,居间介绍者在毒品交易中处于中间人地位,发挥介绍联络作用,通常与交易一方构成共同犯罪,但不以牟利为要件;同时与贩毒者、购毒者共谋,联络促成双方交易的,这种情况下通常认定与贩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
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我们都知道贩毒是犯罪,但很容易忽略的就是认为帮朋友介绍贩卖毒品,自己从中并不收钱,不要抱着这种侥幸心理,认为这样就相安无事,其实不然。生活中我们需要助人为乐,但这种“好心”却办了“坏事”的行为着实不可取。
作为公民,我们也应知道,“拒绝毒品”不只是一句口头的承诺,更是我们应当承担的责任,它像一口警钟,时时刻刻在我们耳边响起,提醒我们那些五颜六色药丸背后的隐患,提高自我保护的意识,正确积极地审视我们的每一次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