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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开设赌场,35人获罪受罚教训深
时间:2019-11-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情回顾 

  2017年5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费某才、豆某伙同他人经预谋,先后选择废弃的实验大棚内、陵园附近、养猪场内、待拆迁房内、自建棚区、毛坯民房、棋牌室等处,开设流动赌场,采取“推牌九”方式聚众赌博,抽头渔利80余万元,并在赌场内出借高利贷进行非法牟利。张某等人积极为开设赌场提供场所、资金和帮助,维系赌场运行。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超等26人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李某贵等24人积极退赃。 

  2019年7月9日,该案公开开庭审理,公诉人进行有力指控,并深刻剖析了犯罪的危害、后果和应吸取的教训。在法律和事实证据面前,各被告人认罪悔罪,后悔不已,纷纷表示今后再也不干违法犯罪之事,要通过勤劳去赚钱、发财…… 

  2019年8月5日,一审判决:各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至拘役3个月不等刑期,并处人民币20万元至1千元不等罚金。 

  检察官有话说: 

  请大家记住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检、最高法《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第四条 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请牢记赌博犯罪的教训。一次次赌博犯罪的下场,反复告诫大家一定从中吸取深刻教训。妄想通过开设赌场赚取巨额财富,是在挑战法律,最终不但不能致富,反而会付出巨大的自由代价。至于参赌者更应理智,赌场又怎么可能成为你的发财之地,明知陷阱往里跳,辛苦钱只能打水漂。 

  请大家自觉抵制赌博。赌博是严重的恶习,它会带坏社会风气、破坏家庭幸福、滋生多种矛盾,为法律所不容、为文明社会所不容、为和谐家庭所不容,希望大家勇敢于赌博作斗争,自觉抵制,绝不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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