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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典型案例
时间:2019-10-30  作者:  新闻来源:转发高检院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31日3时许,犯罪嫌疑人吕某某与被害人吴某某在武汉市硚口区某酒店客房内打牌时发生口角,进而发生厮打,后被同行人员劝开。离开房间后,双方再次在酒店走廊内厮打,犯罪嫌疑人郭某某系吕某某的朋友,见状参与共同殴打被害人吴某某。经鉴定,被害人吴某某头面部等处所受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2018年10月30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犯罪嫌疑人吕某某、郭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两名犯罪嫌疑人因身处外地,均于11月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2019年1月8日,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将犯罪嫌疑人吕某某、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移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并在起诉意见书中标明犯罪嫌疑人吕某某、郭某某自愿认罪。2019年1月11日,硚口区人民检察院积极化解社会矛盾,讯问中向犯罪嫌疑人吕某某、郭某某释法说理,两名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赔礼道歉,并自愿赔偿了被害人吴某某全部经济损失,取得吴某某的谅解。

  【适用认罪认罚情况】 

  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系朋友关系,因琐事发生争吵进而相互打斗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案发后,两名犯罪嫌疑人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从外地返回投案。经检察官释法说理,两名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赔礼道歉,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吴某某的谅解。本案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件。

  检察官充分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向两名犯罪嫌疑人告知可能提出的量刑建议,并说明了量刑建议提出的方法。本案中,具体量刑建议的计算方法为:一是确定量刑起点。由于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量刑起点6至24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选取中间偏下值,确定本案量刑起点为12个月有期徒刑。二是根据增加刑罚量的情形,确定基准刑。因本案造成一人轻伤二级的后果,无增加刑罚量的情形,因此本案基准刑为12个月有期徒刑。三是在确定基准刑的基础上,根据本案具有的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确定拟建议刑。本案具有以下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1)本案因民间矛盾引发,可减少基准刑的10%;(2)犯罪嫌疑人具有自首情节,可减少基准刑的20%;(3)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因此本案拟建议刑为12 ×(1-10%-20%-20%)=6,即6个月有期徒刑。四是根据案情由检察官对拟建议刑进行30%幅度内的自由调节,确定精准量刑建议。本案无需要使用30%自由裁量幅度的特殊情形,但鉴于本案两名犯罪嫌疑人符合缓刑条件,因此,对吕某某、郭某某二人提出确定的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建议本案可适用速裁程序提起公诉。两名犯罪嫌疑人对上述罪名、量刑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均表示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在辩护律师见证下,签署具结书。开庭审理中,公诉人简要概述了被告人吕某某、郭某某故意伤害的事实、罪名、证据及认罪认罚情况和量刑建议。两名被告人对指控内容均无异议,审判员核实被告人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和被告人最后陈述。

  【办理结果】 

  本案当庭宣判,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吕某某、郭某某故意伤害案的办理体现两个特点,一是促进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二是适用认罪从宽制度,提出确定的量刑建议,体现对犯罪嫌疑人实体上从宽,程序上从快、从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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