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6月,路某驾驶无号牌建设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时,与前方同方向步行的宋某发生碰撞,致使路某受伤,宋某当场死亡,无号牌建设二轮摩托车损坏,造成交通事故。经鉴定:宋某的死亡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闭合性胸腔脏器损伤引起死亡,经交警大队认定,路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宋某无责任。
调查与处理:
路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由 陈某报案至绛县公安局,公安局立案后向我院提请逮捕,我院于依法批准对路某的逮捕决定,并依法提起公诉。
法律分析: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案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路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据统计,我国每年大约有6万人死于交通事故,20多万人在事故中受伤,死亡交通事故中,90%以上是因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导致。
每一件交通肇事案件的发生,不仅是交通肇事者和受害人受到伤害,而且使得双方的家人和亲属遭受心里极大伤害。本案中事故主要系路某违法驾驶导致,不仅其自身身体遭受严重伤害,而且会使儿女参军、参加公务员考试等受到影响。故在日常同行中应恪守交通规则、安全驾驶、文明礼让,是对自己安全利益负责,也是对他人生命财产的尊重。
如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报警,造成人身损害的,及时就医,避免损失扩大,保障他人的合法权益。